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蘇俊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塘城有限公司、吳鈺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聲請事項(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 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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