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26號
TPDV,100,司票,526,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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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蘇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塘城有限公司吳鈺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聲請事項(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
  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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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塘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