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吉第尼(NGATIN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居留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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