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1號
TPDV,100,司拍,2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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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城
相 對 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 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 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車號6568 -PP自用租賃小 客車(下稱系爭抵押物),查本件相對人之系爭抵押物現位 於聲請人處即由聲請人占有中,有聲請人民國100 年1 月26 日提出陳報狀陳明在案,而聲請人所在位於高雄市,核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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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