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鈺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0 年1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正: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3733 建號之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等證據,以 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等情,該裁定於100 年1 月13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 局中和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補正裁定於 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