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82號
TPDV,100,司催,82,20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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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施高淑華即施萃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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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