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聲 請 人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宗慶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附表欄中關於編號一、編號二正確之支票票號及編號 三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義(附表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 不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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