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77號
TPDV,100,司催,277,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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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宗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附表欄中關於編號一、編號二正確之支票票號及編號
  三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義(附表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
  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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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