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怡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黃賢婷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