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44號
MLDM,90,交附民,44,200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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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怡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黃賢婷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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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