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56號
TPDV,100,司促,956,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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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雯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世銘
      陶瑜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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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