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雯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世銘
陶瑜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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