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李培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格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
續三期為限,加計新臺幣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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