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96號
TPDV,100,司促,796,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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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振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元,及人民
  幣伍萬玖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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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