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威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肆仟柒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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