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45號
TPDV,100,司促,745,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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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毅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瑞嵐原名游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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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