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2號
TPDV,100,司促,72,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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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佳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子容即周重彥之.
      周俐安即周重彥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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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