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62號
MLDM,89,附民,62,20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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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戊○○
        甲○○
        丙○○
        湯安全
        己○○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張 珈 禎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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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