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戊○○
甲○○
丙○○
湯安全
己○○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張 珈 禎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