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68號
TPDV,100,司促,568,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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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瑋育
      章慧之
      黃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一)緣債務人章瑋育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章慧之、黃敏
   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21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章瑋育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161213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章慧之黃敏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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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