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柏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