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1號
TPDV,100,司促,361,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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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童石龍即隆誠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盟帝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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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帝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