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6號
TPDV,100,司促,316,20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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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祈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齊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其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係新臺幣(下
  同)72萬元,依承諾書約定自民國97年1 月起至102 年止,
  每月匯款1 萬元等語,又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承諾書,未有一
  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
  人僅得請求已到期(迄至100 年1 月)之金額,請補正請求
  之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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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