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53號
TPDV,100,司促,2053,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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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如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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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