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