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號
TPDV,100,司促,20,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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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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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