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聲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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