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1號
TPDV,100,司促,1881,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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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聲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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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