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79號
TPDV,100,司促,1879,2011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騰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慧莉
      魏志明
      林麗芬
      魏志忠
      楊秀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淑倩
一、債務人騰貿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淑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給付,於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負
  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