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騰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慧莉
魏志明
林麗芬
魏志忠
楊秀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淑倩
一、債務人騰貿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淑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給付,於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負
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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