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44號
TPDV,100,司促,1844,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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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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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