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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