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5號
TPDV,100,司促,1835,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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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立英即謝逸萌之.
      謝向元即謝逸萌之.
      謝向誠即謝逸萌之.
      謝向德即謝逸萌之.
      謝向華即謝逸萌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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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