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立英即謝逸萌之. 謝向元即謝逸萌之. 謝向誠即謝逸萌之. 謝向德即謝逸萌之. 謝向華即謝逸萌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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