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綉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