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3號
TPDV,100,司促,1513,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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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造作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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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造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