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造作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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