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秀即迪門西餐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稱票據號碼AF0000000 之支票係保證票,請提出該支票之
背書資料以釋明對許秀秀即迪門西餐廳之請求依據。
二、陳明相對人迪門西餐廳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
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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