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00號
TPDV,100,司促,1500,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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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海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方式(請以年息百分之
  幾表示;但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抑或自民國98年9 月26日起)。
三、聲請狀所附係于金印之戶籍謄本,與系爭借據之立據人于海
  州不符,請提出相對人于海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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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