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海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方式(請以年息百分之
幾表示;但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抑或自民國98年9 月26日起)。
三、聲請狀所附係于金印之戶籍謄本,與系爭借據之立據人于海
州不符,請提出相對人于海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