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95號
TPDV,100,司促,1495,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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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一、債務人易法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1 月15日止累計159,365 元正未給付,其中
  61,601元為消費款;97,764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易法華於93年8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
  自93年8 月9 日起至95年8 月9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
  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 月15日止累計47,694元
  正未給付,其中24,339元為本金;23,355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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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