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楊安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清晰達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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