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詹益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叁萬貳仟柒
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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