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9號
TPDV,100,司促,1399,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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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詹益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叁萬貳仟柒
  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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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