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7號
TPDV,100,司促,137,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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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方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叁拾玖元,及
  其中陸萬零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年12
   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
   部95年1 月2 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 號函釋,其法人
   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田方慶於民國94年3 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
   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即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
   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99年12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60,12 4
   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99年12月23日為止之循環息與
   違約金,合計尚欠$103,139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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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