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67號
TPDV,100,司促,1367,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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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朝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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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