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寬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寬平 │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8777 │ │月10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緣相對人林寬平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5969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
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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