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06號
TPDV,100,司促,1206,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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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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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