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5號
TPDV,100,司促,1125,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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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壹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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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