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95號
TPDV,100,司促,1095,20110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霍建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