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信哲即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信哲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信哲即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 張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 林信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市○○區○ ○路4段91巷3弄4號2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 請指定林信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 事錄、財產目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身分證件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74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 ,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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