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忠國即宏順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順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忠國為宏順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順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宏順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清算完結日 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呈送股東臨時會承認在 案,經徵得劉忠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劉忠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 報書及收據、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明細 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民國99年11月 19日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 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67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 誤,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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