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9號
TPDV,100,再易,9,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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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紹祺
再審被告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 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 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 及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合併 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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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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