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7號
TPDV,100,再易,7,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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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蔡金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萬8592元(計算式:1萬6176+2416=1萬859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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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