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蔡金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萬8592元(計算式:1萬6176+2416=1萬859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