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408號
TPDM,99,附民,408,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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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盛忠立
被   告 郎豐儀
      羅國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郎豐儀被訴加重誹謗行
為共計4次,雖其中2次加重誹謗行為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然原告對被告郎豐儀羅國瑛之各次加重誹謗行為合併請求新
臺幣6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內容無法分割,且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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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