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9年度,8號
TPDM,99,金重訴,8,2011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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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鋐原名黃.
  選任辯護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何元富
  被   告 張麗卿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麗真律師
  被   告 賴芳珠
  選任辯護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周秋月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張文賢
  被   告 簡聖峰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賴玉枝
  被   告 嚴立巍
  被   告 蔡成達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哲明律師
        林良財律師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七三九一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
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何元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張麗卿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芳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周秋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張文賢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簡聖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賴玉枝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嚴立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蔡成達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耀鋐凌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段三八巷六弄一號一樓,下稱凌俐公司)之負責人,何元富 為凌俐公司專案部副總經理,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止,竟與如 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擔任仲介人之洪義鈞等人共同 基於幫助如附表一之一(不含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號部分) 、附表一之二(不含附表一之二編號五八號部分)所示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 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分別與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 之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因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為不同報稅年度 而另行起意幫助逃漏稅捐及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由黃 耀鋐、何元富自行招攬或經由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 示擔任仲介人之洪義鈞等人居間協助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 之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以每 套新臺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之一、 附表一之二所示套數之「馬吉島樂園網路教學軟體」(下稱 教學軟體),並以先支付全額價款與凌俐公司,凌俐公司再 退還百分之七十五之價款與納稅義務人、或凌俐公司先提供 全額價款作為納稅義務人支付全額價款之依據,納稅義務人 再給付百分之二十五之價款與凌俐公司、或凌俐公司提供百 分之七十五價款,連同納稅義務人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五價款 供納稅義務人一筆將全額價款匯入凌俐公司帳戶等方式製作 虛假資金流向紀錄,再由凌俐公司於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 之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納稅義 務人支付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全額價款購買如附 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套數之教學軟體等不實事項填載 製作不實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號碼詳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 之二所示),復以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納稅義務 人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全國各縣市政府所屬國小以取 得該國小出具之簽收單及各該縣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如附 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嗣分別於九十五年 五月間、九十六年五月間檢具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 示之統一發票、簽收單、感謝函、商品買賣契約書,以浮報 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四年、九 十五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如附表一之一(不含附表一之 一編號一○號部分)、附表一之二(不含附表一之二編號五 八號部分)所示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黃耀鋐何元富合計 幫助逃漏九十四年度所得稅捐五千七百一十萬三千九百四十 九元、九十五年度所得稅捐一億二千零四十八萬四千二百九 十七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張麗卿於九十五年間,經由何元富宣傳得知前開以捐贈非法 逃稅之方法乃仲介陳志賢、陳許美霞夫妻與凌俐公司接洽,



並與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陳志賢、陳許美霞( 未據起訴)、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張麗卿居間幫助納稅義務人陳志賢 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 購買二百八十九套之教學軟體,並以先支付全額價款與凌俐 公司,凌俐公司再退還百分之七十五之價款與納稅義務人陳 志賢、陳許美霞之方式製作虛假資金流向紀錄,復由凌俐公 司於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五一號所示時間,以陳志賢捐贈款項 為八百零九萬二千元之金額填製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五一號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陳志賢、陳許美霞,復以納稅義務人 陳志賢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北縣政府所屬國小以取 得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陳志賢、陳許美霞並於九十六 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商品買賣契約書,以 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合併申報九十 五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二百四十 二萬七千六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五一號所示)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三、賴芳珠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竟與凌俐公司 專案部副總經理何元富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四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責人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由賴芳珠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 契約書,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三百五十七套之教 學軟體,再將全額款項即九百九十九萬六千元匯款至凌俐公 司帳戶以製造虛假資金證明,何元富再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 之七十五之差額款項退還賴芳珠,凌俐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一 編號一號所示時間,以賴芳珠捐贈款項為九百九十九萬六千 元之金額填製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 付賴芳珠,復以納稅義務人賴芳珠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 與臺北縣政府所屬國小以取得各該國小出具之簽收單及臺北 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賴芳珠並於九十五年五月間檢具前開 統一發票、感謝函、簽收單、商品買賣契約書,以浮報上開 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四年綜合所得 稅,因而逃漏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二百九十九萬八千八百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周秋月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竟與凌俐公司



專案部副總經理何元富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四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責人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由周秋月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 契約書,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二百八十六套之教 學軟體,再將全額款項即八百萬八千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 以製造虛假資金證明,何元富再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之七十 五之差額款項退還周秋月,凌俐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六 號所示時間,以周秋月捐贈款項為八百萬八千元之金額填製 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六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周秋月,復 以納稅義務人周秋月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北縣政府 所屬國小以取得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周秋月並於九十 五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商品買賣契約書, 以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四 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二百四十萬 二千四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六號所示),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五、張文賢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竟與凌俐公司 負責人黃耀鋐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四年度綜合 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責人之黃耀鋐何元富 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張文賢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契約書 ,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三百六十套之教學軟體, 再將全額款項即一千零八萬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製造虛 假資金證明,黃耀鋐再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之七十五之差額 款項退還張文賢,凌俐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號所示 時間,以張文賢捐贈款項為一千零八萬元之金額填製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一一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張文賢,復以納 稅義務人張文賢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北縣政府所屬 國小以取得各該國小出具之簽收單及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 函,張文賢並於九十五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 、簽收單、商品買賣契約書,以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 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四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 四年度綜合所得稅二百六十萬零七百一十九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號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六、簡聖峰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五年八月間,竟經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之仲介而與凌俐公司之人員接洽,基於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 司商業負責人之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簡聖峰與凌俐公司簽訂 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契約書,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 ,購買四百二十九套之教學軟體,再將全額款項即一千二百 零一萬二千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製造虛假資金證明,並 經由不詳方式領回百分之七十五之差額款項,凌俐公司即如 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九號所示時間,以簡聖峰捐贈款項為一千 二百零一萬二千元之金額填製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九號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簡聖峰,復以納稅義務人簡聖峰名義, 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宜蘭縣政府所屬國小以取得宜蘭縣政府 出具之感謝函,簡聖峰並於九十六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 票、感謝函、商品買賣契約書,以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 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五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 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三百六十萬三千六百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二九號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賴玉枝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五年十月間,竟與凌俐公司負 責人黃耀鋐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 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責人之黃耀鋐何元富共 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賴玉枝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契約書, 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二百七十一套之教學軟體, 再將全額款項即七百五十八萬八千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 製造虛假資金證明,黃耀鋐再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之七十五 之差額款項退還賴玉枝,凌俐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三七 號所示時間,以賴玉枝捐贈款項為七百五十八萬八千元之金 額填製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三七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賴 玉枝,復以納稅義務人賴玉枝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 中縣政府所屬國小以取得各該國小出具之感謝函,賴玉枝並 於九十六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商品買賣契 約書,以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 九十五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二百 二十七萬六千四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三七號所 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八、嚴立巍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五年十月間,經由劉麗芳仲介 而與凌俐公司專案部副總經理何元富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



責人之黃耀鋐何元富劉麗芳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嚴立巍與凌俐公司簽訂 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契約書,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 ,購買四百五十套之教學軟體,再將全額款項即一千二百六 十萬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製造虛假資金證明,何元富再 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之七十五之差額款項退還嚴立巍,凌俐 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三號所示時間,以嚴立巍捐贈款 項為一千二百六十萬元之金額填製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三號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嚴立巍,復以納稅義務人嚴立巍名 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北縣政府所屬國小以取得各該國 小出具之簽收單及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嚴立巍並於九 十六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簽收單、商品買 賣契約書,以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 申報九十五年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 三百六十萬五千七百九十六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 四三號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九、蔡成達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圖虛增捐贈金額以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於九十五年十月間,竟與凌俐公司專 案部副總經理何元富接洽,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五年 度綜合所得稅之犯意,並與凌俐公司商業負責人之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基於填製凌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由蔡成達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 契約書,以每套二萬八千元之價格,購買一百套之教學軟體 ,再將全額款項即二百八十萬元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製造 虛假資金證明,何元富再自凌俐公司領回百分之七十五之差 額款項退還蔡成達,凌俐公司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七號所 示時間,以蔡成達捐贈款項為二百八十萬元之金額填製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四七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蔡成達,復以 納稅義務人蔡成達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臺北縣政府所 屬國小以取得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蔡成達並於九十六 年五月間檢具前開統一發票、感謝函、商品買賣契約書,以 浮報上開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申報九十五年 綜合所得稅,因而逃漏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八十四萬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七號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十、黃耀鋐均明知凌俐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基於未收 足公司增資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以供凌俐公司



周轉為由向不知情之黃秀鳳商借新臺幣(下同)四千萬元, 待黃秀鳳依約將上開款項匯入凌俐公司之華泰銀行南京東路 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並製 作填載業已收取股款四千萬元不實內容之凌俐公司資產負債 表,再檢具前開資料委請不知情之諶秉宏會計師辦理相關公 司設立登記事項,諶秉宏會計師即依據上開帳戶存摺存款之 內容,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載明股東業已繳足股款,復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事宜,因而使承辦之公務員於九十六年 五月三日將凌俐公司業已收足公司增資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 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卷宗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十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黃耀鋐何元富張麗卿賴芳珠周秋月張文賢簡聖峰賴玉枝嚴立巍蔡成達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 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 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 作為證據。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被告答辯要旨:
㈠被告黃耀鋐
訊據被告黃耀鋐固坦承除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號、附表一之 二編號三七號所示張文賢賴玉枝部分外之前開犯罪事實欄 一、十所示之行為,惟辯稱:伊招攬張文賢賴玉枝部分, 並未退還百分之七十五之款項云云。
㈡被告何元富
訊據被告何元富固坦承辦理本案教學軟體之捐贈事宜,部分 客戶有退款百分之七十五而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惟辯稱:因客戶人數太多,伊已不記得哪一個 客戶有退錢,哪一個客戶沒退錢。且伊僅係掛副總經理之職 稱,但凌俐公司專案部僅有伊一人,伊並非凌俐公司負責人 云云。
㈢被告張麗卿部分:
訊據被告張麗卿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與何元



富係於伊前往公家機關辦事時認識,當時何元富說凌俐公司 在賣教學軟體,可以捐贈,捐贈的部分可以抵所得稅,伊即 向陳志賢之太太陳許美霞提及此事,後來陳志賢、陳許美霞 就表示因為九十五年所得蠻高的,本來就要繳稅,可以捐贈 做好事情,所以就決定買教學軟體去捐贈,伊有幫忙轉交合 約、發票,伊對於後續是否有退款並不知情云云。 ㈣被告賴芳珠
訊據被告賴芳珠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 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購買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教學軟體後,確已依約給付全額價款 與凌俐公司,伊並未收取任何退款,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被 告賴芳珠獲取退款,伊並無逃漏九十四年之所得稅。況依據 九十四年之申報資料及國稅局之核定資料,即便剔除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全額款項,國稅局仍須依法退稅,附 表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亦係因經認有退稅款 而認未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另於伊依法申報後,國稅局即 將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全額款項予以剔除,並未遭 矇騙,並依剔除後之金額退還退稅款,即便認本案申報列舉 扣除額有所不實,亦僅屬未遂之狀態,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國稅局於查核時剔除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全額款項之決定,亦經財政部撤銷原處 分。又伊因九十四年度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事件引發爭議 ,心灰意冷,無心也無熱情、勇氣再參與大額捐贈活動,故 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間之捐贈金額維持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 元之間云云。
㈤被告周秋月
訊據被告周秋月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 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收受退 款,而伊於九十年至九十二年間均分有一千萬元左右之捐贈 ,伊確有高額捐贈之習慣。伊就本案並無接受退款,亦無證 據資料顯示伊有收受退款云云。
㈥被告張文賢賴玉枝
訊據被告張文賢賴玉枝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 耀鋐、何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張文賢辯 稱:當時係黃耀鋐到伊工作之矽品公司宣傳,伊想說要給下 一代有更好之教育,且又負擔得起捐贈,即與凌俐公司簽約 ,並由太太賴玉枝辦理匯款事宜。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間 因故申報出讓持有矽品公司持股一千三百張,約有五千八百 萬元現金入帳,且當年公司發的現金股利較往年高出甚多, 高達五百萬元,股票股利則約六百張股票,若以前開五千八



百萬元、股票股利之所得計入,伊當年度所得約有九千萬元 ,九十四年度購買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所示教學軟體之全 額價款,不過為前開所得百分之十一點二,伊係依據當時個 人現金能力判斷是否捐贈,並非以綜合所得比率來考量捐贈 之金額云云;被告賴玉枝辯稱:確有依約繳納款項,並無退 款,伊與先生張文賢到調查局才知道有退款之事宜。九十五 年度因公司有配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所以當年度綜合所 得為二千二百七十萬元,經捐贈後之應納稅額仍有四百四十 四萬元,可證明伊並非為躲避稅款而為捐贈,否則伊大可全 數認捐,不就不用繳稅云云。
㈦被告簡聖峰
訊據被告簡聖峰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 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確有依約給 付全額價款與凌俐公司,事後並未接受凌俐公司任何退款, 不能以有他人因與凌俐公司以百分之二十五之價格成交即認 伊有接受退款云云。
㈧被告嚴立巍
訊據被告嚴立巍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 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係因獅子會 之友人介紹而購買本案教學軟體,何元富並有提供很多資料 給伊看,伊認為繳稅給國家不知道會被用到哪裡,不如捐給 教育單位,因此為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三號所示之捐贈,伊 有依約支付全額價款,並未收受任何退款;另伊及家人一向 熱衷公益,在本案之前即有不少捐贈云云。
㈨被告蔡成達
訊據被告蔡成達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與被告黃耀鋐、何 元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並辯稱:伊依約給付全 額價款後,並未向凌俐公司要求退款,亦未收到任何退款云 云。
二、不爭執部分:
㈠共通事實部分:
本案凌俐公司有退還百分之七十五之價款與如附表一之一編 號二至五、七至一○、一二至六八號、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七 至二八、三○至三六、三八至四二、四四至四六、四八至五 ○、五二至七五號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中認罪之納稅義務人),前開納稅義務人亦均持凌俐公司 所開立全額價款之發票申報各該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 各自逃漏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至五、七至一○、一二至六八 號、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七至二八、三○至三六、三八至四二 、四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五二至七五號所示之所得稅捐



等情,為被告黃耀鋐何元富張麗卿賴芳珠周秋月張文賢簡聖峰賴玉枝嚴立巍蔡成達所不否認,核與 被告黃耀鋐何元富洪義鈞包宏強黃晉益、許文鼎、 徐莓、張枋霖、張哲瑋、張哲明劉秀雪賴玉如許蕙蕙鍾漢文詹毅程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及證人盧憲才、林淑慧 、劉麗芳文韻佳、林淑玲、馬紹銘、盧學逸、盧巧雲、盧 啟華、吳碧齡鄭茂成劉美鈴、吳麗玲、陳天慶、劉家善 、劉家泳、李瑞源李至春吳炳昇蔡幀達鄭宜芳、鄭 條讚、鄭榮志蔡宏仁張家琳劉輝煌、陳美蓮、田立勤 、雲萬益、雲財富、雲家助林進松楊德敏張衍鈞、顧 永川、鍾榮昌楊翠華楊建銘陳睿緒、陳玉玲、張明臺 、高志清周啟勳吳玉平鍾陳惠良、廖偉志、陳秋銘石宏文王劉錦雀李佩蓉、李佳玲、張雅芸余柏緯、陳 可華、陳雅伶李義隆、趙世森、洪勤芳、陳淑敏、張峰凌 、張武雄、呂嘉蕙於偵查中陳述大致相符,並有前開納稅義 務人分別申報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所得稅之申報書資料 、商品買賣契約書、委託捐贈契約書、凌俐公司統一發票、 銀行匯款回條聯、各縣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各縣市政府所 屬國民小學出具之簽收單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 真實。
㈡本案被告張麗卿何元富宣傳而介紹陳許美霞與凌俐公司接 洽,以陳志賢名義購買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五一號所示之教學 軟體,且居間協助簽訂契約、交付發票及相關捐贈文件,而 陳許美霞、陳志賢事後合併申報九十五年所得稅時,以凌俐 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五一號所示發票所載全額捐贈金 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且陳許美霞、陳志賢申報九十五年所得 稅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業已適用最高累進稅率即百分之四十 等情,為被告張麗卿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核與被告何 元富、證人陳許美霞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及被告陳志賢於偵查 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相關統一發票、商品買賣契約書 、委託捐贈契約書、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臺北縣政府 所屬國民小學出具之簽收單、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可資佐 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㈢被告賴芳珠何元富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接洽,購買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之教學軟體,於事後申報九十四年所得 稅時,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號所示發票所載 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當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業已 適用百分之四十之最高稅率等情,為被告賴芳珠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核與被告何元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相關統一發票、商品買賣契約書、委託捐贈契約



書、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可資 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㈣被告周秋月何元富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接洽,購買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六號所示之教學軟體,於事後申報九十四年所得 稅時,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六號所示發票所載 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當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業已 適用百分之四十之最高稅率等情,為被告賴芳珠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核與被告何元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相關統一發票、商品買賣契約書、臺北縣政府出 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前開 事實為真實。
㈤被告張文賢賴玉枝黃耀鋐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接洽,分 別購買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號、附表一之二編號三七號所 示之教學軟體,於事後申報九十四年、九十五年所得稅時, 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一號、如附表一之二編 號三七號所示發票所載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其中 九十四年度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係適用百分之十三之稅率、 九十五年度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係適用百分之四十之最高稅 率等情,為被告張文賢賴玉枝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 核與被告黃耀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相關 統一發票、商品買賣契約書、委託捐贈契約書、臺北縣政府 及臺中縣政府分別出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可 資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㈥被告簡聖峰因真實姓名年不詳之仲介人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 接洽,購買如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九號所示之教學軟體,於事 後申報九十五年所得稅時,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二編 號二九號所示發票所載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當時 填載綜合所得淨額業已適用百分之四十之最高稅率等情,為 被告簡聖峰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並有相關統一發票、 商品買賣契約書、宜蘭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 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㈦被告嚴立巍劉麗芳聯絡、何元富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接洽 ,購買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三號所示之教學軟體,於事後申 報九十五年所得稅時,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 三號所示發票所載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當時填載 綜合所得淨額係適用百分之二十一之稅率等情,為被告嚴立 巍、黃耀鋐何元富所承認,並有相關統一發票、商品買賣 契約書、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 可資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㈧被告蔡成達何元富之招攬而與凌俐公司接洽,購買如附表



一之二編號四七號所示之教學軟體,於事後申報九十五年所 得稅時,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二編號四七號所示發票 所載全額捐贈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當時填載綜合所得淨額 業已適用百分之四十之最高稅率等情,為被告蔡成達、黃耀 鋐、何元富所承認,並有相關統一發票、商品買賣契約書、 臺北縣政府出具之感謝函、所得稅申報書資料在卷可資佐證 ,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三、被告黃耀鋐何元富部分:
㈠被告何元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初是跟獅子會合作,約 於九十五年間,有寄發二千多封的宣傳資料,宣傳資料上都 有寫專案價為二萬八千元,伊當時係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之股 東、負責人,伊客戶也幾乎在當時寄發宣傳資料認識,伊一 開始都沒有提到可以退款的事,但詢問的人比較多,客戶考 慮時間比較久,業績比較差,中後期可能是九十五年下半年 、可能是過中秋之後、時間是在九十四、九十五年底接近年 底時,因為即便沒有客人買,凌俐公司還是要捐,公司為了 要收一些成本回來,所以可能會講一些誘因給客人,經由伊 與老闆討論,且有些業務員建議,凌俐公司決定要退款,應 該是公司統一政策,此時決定退費後,業績就比較好,但伊 對有些客戶有講可以退百分之七十五,有些客戶沒講,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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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賓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