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易字,99年度,3號
TPDM,99,金重易,3,201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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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永吉
選任辯護人 陳鴻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申永吉「選任辯護人張至剛律師」之記載均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規定, 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訟法規 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之顯然錯誤(查 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時已解除委任),爰應予更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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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