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第3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柏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武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