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鄭美霞 劉侯麗華 劉明傑 劉良 劉明慧 管吳秋香 陳傳星 邱徐菊英 徐子麒 江春香 徐瑋呈 徐子煌 徐美蘭 邱年春 許幸桂 曾寶蓮 李秋蘭 徐桂香 張月雲 張貴香 謝鳳蓮 葉怡庭 葉佳翔 葉佳愷兼上 3人之法定代理人 葉日榮原 告 馮素芬 楊美玲 楊明珠 黃美玲 黃雅娟 楊瑜珠 楊惠珠 李香征 朱玉滿 羅婉之 張秋玉 曾陳淑女 鄭宏柏 林劉敏姬 劉鍾惠雯 葉勝松 葉鄧鳳珍 方磊夫 方傑 方甯 湯發義 陳瑞珠 王仕賢 翁甄憶 李旭民上1 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乾輝原 告 閻翠玲 簡寶貝 吳珠環 謝靜儀 謝林錦貞 謝偉鼎 王秀文 曾黃桂香 張景顯 號 張景盈 張森夫 葉久女 曾姵榕 葉堂信 張錫銘 郭乃榕 林秀梅 吳春碧 黃淑桂 陸鳳寶 吳安桃 吳月娥 李明達 14樓 沈鄧秀珍 鄧碧松 李文達 馬胡文秋 王主文 莊雁蘭 2樓 葉雅玲 陳翔雲 4 戴妙容 樓 戴怡洲 謝春結 林青弘 7號 林羅秋鳳 弄7號 王詔香 曹胡金魚 黃佳彬 號 黃美秀 號 吳秀慧 柯錦章 宋玟慧 3樓 林翊婷 林明德 黃志清 黃稚期 高秀珠 林淑雲 樓 余雁龍 號 洪儷華 李貞治 黎麗觀 黃騰緯 沈祖銓 巷8號2樓上10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柯富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路10號8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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