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58號
TPDM,99,重附民,58,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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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鄭美霞
      劉侯麗華
      劉明傑
      劉良
      劉明慧
      管吳秋香
      陳傳星
      邱徐菊英
      徐子麒
      江春香
      徐瑋呈
      徐子煌
      徐美蘭
      邱年春
      許幸桂
      曾寶蓮
      李秋蘭
      徐桂香
      張月雲
      張貴香
      謝鳳蓮
      葉怡庭
      葉佳翔
      葉佳愷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日榮
原   告 馮素芬
      楊美玲
      楊明珠
      黃美玲
      黃雅娟
      楊瑜珠
      楊惠珠
      李香征
      朱玉滿
      羅婉之
      張秋玉
      曾陳淑女
      鄭宏柏
      林劉敏姬
      劉鍾惠雯
      葉勝松
      葉鄧鳳珍
      方磊夫
      方傑
      方甯
      湯發義
      陳瑞珠
      王仕賢
      翁甄憶
      李旭民
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乾輝
原   告 閻翠玲
      簡寶貝
      吳珠環
      謝靜儀
      謝林錦貞
      謝偉鼎
      王秀文
      曾黃桂香
      張景顯
          號
      張景盈
      張森夫
      葉久女
      曾姵榕
      葉堂信
      張錫銘
      郭乃榕
      林秀梅
      吳春碧
      黃淑桂
      陸鳳寶
      吳安桃
      吳月娥
      李明達
          14樓
      沈鄧秀珍
      鄧碧松
      李文達
      馬胡文秋
      王主文
莊雁蘭
2樓
葉雅玲
陳翔雲
4
戴妙容

戴怡洲
謝春結
林青弘
7號
林羅秋鳳
弄7號
王詔香
金魚
黃佳彬

黃美秀

吳秀慧
柯錦章
宋玟慧
3樓
林翊婷
林明德
黃志清
黃稚期
高秀珠
林淑雲

余雁龍

洪儷華
李貞治
黎麗觀
黃騰緯




沈祖銓
巷8號2樓
上10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柯富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路10號8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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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