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108號
TPDM,99,重附民,108,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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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江敏
被   告 葉素琴
      余忠勳
      李瑞鵬
      吳政龍
      郭怡均
      湯子毅
      楊慰祖
      陳淑貴
      王智祥
      王智成
      周煥庭
      吳嘉祥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易字第28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素琴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 字第2874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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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