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083號
TPDM,99,訴,2083,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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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玉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周玉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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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