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VAL MA .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477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OVAL MA ANALIE G 於民國87年1 月25 日,在臺北市○○○路富都飯店旁,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 林姓男子所交付之AAC-578 號重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 竟仍予收受,同年1 月25日下午7 時30分許,被告搭乘由不 知情之GONZALEZ FEDERICO JACINTOD騎駛之該車,途經臺北 縣三重市○○路、正義北路口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民國9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修正後 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 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 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 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 ,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 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 條之規定。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次按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㈡3 年以上10年 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 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 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均定有明文。另追 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 所謂追訴權,指形式之刑罰權,應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 在內,如案件已實施偵查,或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在審判 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 問題(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其中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至案件
繫屬法院之期間,因此時追訴權並未行使,時效仍應繼續進 行。
四、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罪最後行為終了日為87年1 月25日, 故應以該日起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一)。又依公訴意旨, 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其最重法定本 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0年,又因被 告逃匿,由本院於87年7 月3 日以北院義刑易緝字第720 號 通緝書發佈通緝,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上開通緝被告時間內審判之程序均不能繼 續,是時效期間並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 計為12年6 月(二)。再本案係自87年2 月2 日起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案開始實施偵查〔依司法院(82)廳刑 一字第20127 號函釋,所謂實施偵查指:「檢察署收受警局 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如檢 察官自動檢舉或簽分案件偵辦時,即以簽分日為開始實施偵 查之日。〕,迄本院87年7 月3 日發布通緝為止之期間,因 檢察官、法院均依法行使偵查、起訴及審判之程序,此時追 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上開時 間亦應予以加計(三),惟其中自檢察官87年3 月29日提起 公訴之後,迄87年4 月16日案件繫屬本院前之期間內(四) ,追訴權並未行使,此段時效繼續進行之期間應予扣除。從 而,本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99年12月8 日,即告完成〔計 算式為:(一)+(二)+(三)-(四)=(五)〕,則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之日:87年1 月25日
(二)追訴權期間:(合加計4 分之1 停止期間)12年6月
(三)實施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5月1日
(四)提起公訴日後至法院繫屬日前:18日
(五)追訴權完成日為: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