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649號
TPDM,99,易,649,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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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億
      黃 烈
      張耀仁
      陳志平
      祝念華
      金智傑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淑芬律師
被   告 馮偉哲
被   告 林振釧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
五五九號、第一三二三二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一六七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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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